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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重新谈判已延长至

乔尔·特拉赫特曼 等学者认为,未经国会批准,美国无论如何都不能单方面退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一季度(届时美国总统根据国会授予的贸易促进授权谈判贸易协议的权力也将得到国会续签),但持续的不确定性也损害了整个北美地区当地社区的农民和小企业主,阻碍了对美国的投资,并可能导致美国失去1400万个工作岗位——美国全国商业经济协会的47位经济学家 报告称,美国经济不会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重新谈判中获益,反而会受到损害。

归根结底,贸易和投资协定的目的是实现发展权下发展的真正含义,即“发展权是不可剥夺的人权,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得到充分实现。” 当今时代,政治家们正在暗中为我们所有人改写规则,加剧全球经济政策和条约的不确定性,却没有确保个人、公民、团体和社区积极参与制定未来全球经济秩序的谈判条款,这项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2017年10月13日星期五,英国上诉法院就Lungowe等人诉Vedanta Resources Plc和Konkola Copper Mines Plc [2017] EWCA Civ 1528(“ Vedanta ”)一案作出了期待已久的判决。该案由总部位于英国的Vedanta Resources Plc(“Vedanta Resources”)及其赞比亚子公司Konkola Copper Mines(“KCM”)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法院驳回了Vedanta Resources和KCM各自提出的某些管辖权异议的判决。

该诉讼由群赞比亚村民提起

指控上诉人在赞比亚铜矿开采作业产生的有害废水已排放到当地环境中,包括对原告生计以及其身体健康、经济和社会福祉至关重要的水道。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并裁定该诉讼可以在英国对上诉人进行。

Vedanta诉讼是原告寻求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GP”)所设想的有效补救措施的重要途径,代表了新兴的父母责任理论的重大发展。

针对公司提起人权救济——侵权索赔的重要性

《联合国指导原则》围绕三大支柱构建:第一,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第二,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第三,人权侵犯受害者获得有效救济的必要性。《联合国指导原则》并未规定任何执行机制,除非国家行为体遵守国际刑 退出数据 法的义务外,并无直接的国际法义务要求企业行为体尊重人权。

传统的侵权诉讼可以为私人当事人提供途径,使其能够基于违反国际人权法(“IHR”)标准的行为,在国内法院对跨国公司提起诉讼。鉴于企业行为者缺乏直接的《国际人权法》义务,以国内侵权诉讼的形式追究侵犯人权行为仍然是人权侵犯受害者获得有效救济的少数途径之一。

虽然最好是在发生相关事件的司

法管辖区内基于侵犯人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但如果东道国司法管辖区的国内法院不愿或无法提供司法救济途径,原告可能会寻求在公司行为者的母国提起诉讼。尽管美国最高法院就Jesner at al诉Arab Bank Plc案(案号16-499)的判决结果如何,仍不确定美国《外国侵权法》下企业责任的未来走向,但加拿大(Choc诉Hudbay Minerals Inc案[2013] ONSC 1414)、荷兰(Akpan诉Royal Dutch Shell PLC Arrondissementsrechtbank Den Haag,2013年1月30日,案号C/09/337050/HA ZA 09-1580)和英国(AAA和Anor诉Unilever PLC和Anor案[2017] EWHC 371)的案例法已取得令人鼓舞的进展。这些国家的法院愿意对索赔标的损害发生在本国以外的案件行使管辖权。Vedanta代表了全球 销售代表专业化 案例法领域的最新发展。

管辖权

上诉法院决定接受对此案的管 俄罗斯号码列表 辖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并明确声明了在欧盟,当索赔发生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时,不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这证实了对Owusu v Jackson (case c-281/02) [2005] QB 801 一案的广泛接受的解释。

然而,除了允许该案件在英国继续审理之外,或许更重要尽管北美自由贸易协 的是,西蒙·劳埃德法官在韦丹塔案中发表了一系列言论,表明法院接受母公司对其子公司行为影响的对象负有潜在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