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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对受子公司行为影响的受让人的注意义务

 

 

在判断韦丹塔资源公司是否为《实务指示 6B》第 3.1(3) 段所称的诉讼“必要或适当的当事人”时,Simon LJ 审查了英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母公司对其子公司行为负有注意义务的规定,并得出结论(着重强调):

[83] 在我看来,从这些案例中可以得出某些主张,这些主张可能与母公司是否对受子公司运营影响的人员负有义务的问题至关重要。(1)起点是可预见性、接近性和合理性的三部分测试。(2)在某些情况下,母公司可能对子公司的员工或直接受该子公司运营影响的一方负有义务。(3)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这些情况:母公司 (a) 直接负责制定重要的健康和安全政策,而该政策的充分性是索赔的主题,或 (b) 控制着引起索赔的运营。(4)Chandler v. Cape Plc和Thompson v. The Renwick Group Plc描述了一些可以或不满足三部分测试的情况,从而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承担责任。 (5) Chandler诉Cape Plc案[80]中的四个证据中的第一个证据不仅要求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在相关方面相同,还要求母公司凭借其知识和专业技能,处于有利地位,能够保护子公司的员工。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拥有类似的知识和专业技能,并且共同做出由子公司执行的矿山安全决策,则两家公司可能(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受这些决策影响的人员负有注意义务。(6)在类似情况下,不仅对子公司的员工,而且对受子公司运营影响的人员,都可能负有此类义务。

在案件的早期阶段

可能无法获得足以证明该义务的证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正如Wright法官在[ Connelly诉RTZ Corporation Plc案[1999] CLC 533]中所述,诉讼状是否代表了实际情况。

不仅对子公司的员工负有义务,而且对在类似情况下受到其运营影响的员工也负有义务,这一事实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于那些寻求通过国内侵权法寻求获得《联合国指导原则》第三支柱所规定的有效救济途径的从业者而言。

虽然任何此类新兴义务的范围仍处于理论阶段,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但 Simon LJ 继续指出,迄今为止的判例中尚未发现此类义务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妨碍未来确立此类义务,他指出:

[88] [上诉方律师]还指出,目前尚无任何报告案例表明母公司被认定对 电报列表 受子公司运营影响的个人负有注意义务。这或许是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主张无可辩驳。否则,法律就永远不会改变。

法律趋势——供应链责任的范围

随着企业对联合国指导原则

第二支柱所规定的尊重人权的责任以及第三支柱中有效救济途径的认可度不断提升,近期判例法中也出现了一种趋势,即承认基于控制权或高级知识的注意义务。韦丹塔律师事务所肯定了Chandler诉Cape Plc案[2012] EWCA Civ 525和Thompson诉The Renwick Group Plc案[2014] EWCA Civ 635中确立的母公司责任新兴理论,并提出了母公司不仅对子公司员工负有义务,甚至对其他员工负有义务的可能性。

Simon LJ 在Vedanta 案中的附带评论证实,如果对其他公司实体的人权影响负 销售代表的职位描述 有直接责任或控制权,则责任范围可能会扩大。这一判例趋势与《联合国指导原则》中规定的原则相一致,并有可能超越公司集团,延伸至供应链。虽然责任最终取决于“诉讼是否反映了实际情况”,但就目前的判例法而言,对其全球业务拥有主动控制权的母公司越来越不可能通过复杂的公司结构和对独立法人资格的依赖来排除责任。

由于大多数此类索赔都以和解的方式进行,因此该领域的全球案例体系发展缓慢。Simon LJ 的附带评论意义在于,如果Vedanta达成和解,或者原告败诉,未来的原告可以相信此类注意义务可能存在,法律对扩母公 俄罗斯号码列表 司对受子公司 大父母注意义务持开放态度,并且英国法院愿意根据全球法理学的趋势采取扩张性的管辖权。过去两个月,约有五十万罗兴亚人从缅甸逃往邻国孟加拉国。此次大规模逃亡的直接导火索是缅甸安全部队对罗兴亚叛乱分子和平民的镇压,据报道,镇压行动包括大规模的酷刑、强奸和杀害。然而,这场冲突的根源却源远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