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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诸多挑战以及以往战略诉讼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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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国内部仍缺乏达成协议的政治意愿,但正如我此前在本刊中所论述的那样,欧洲法院2015年的判决应该促成一项财产归还机制的建立,该机制可以为该冲突中受害的一百多万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然而,显而易见的是,如果没有地方、国家和国际等一系列不同行为体的共同努力,实现实地变革,这一机制就无法实现。

加强国际人权机制

我们如何才能进一步加强对国际人权机制的运用?此外,还提出了两个更广泛的问题:鉴于这些进程的迭代性和参与性,我们是否需要赋予民间社会组织更大的作用?诉讼律师和社会运动之间加强协同作用是否会带来更具创新性的策略?在本博客的剩余部分,我想提出一些我们可能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领域。

选择诉讼平台可能至关重要。这无疑是大卫·科尔在其近期研究《自由引擎》中提出的论点之一,该研究探讨了公民社会在提起诉讼中的作用,而这些诉讼改变了美国宪法。科尔回忆说,参与同性婚姻运动的组织曾竭力避免早期案件进入最高法院,因为他们认为在最高法院胜诉的可能性很小,甚至根本没有,因此他们选择在州一级提起诉讼。那么,我们是否需要更善于诉诸多个平台?

放宽诉讼资格规则是否可行

斯凯尔顿指出,例如,印度的弱势群体就曾面临同样的情况。在欧洲法院,此前严格的“受害者身份”规则在坎佩努诉罗马尼亚案和孔德鲁林诉俄罗斯案等案件中略有放宽,允许非政府组织代表原本无法获得代理的已故个人。但在美洲和非洲法院,非政府组织代表的形式更为广泛——这一问题引发了关于司法公正的更广泛的问题。

如果开放司法倡议 (OSJI) 的研究表明,诉讼的结果之一可能是创造更多对话机会,那么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我们是否充分探索了各种和解形式的潜在作用。那些代表申请人和国家的人士是否充分意识到和解可能带来的可能性?如果政府做出具体承诺(例如,对相关事件进行有效调查),并将其纳入和解协议,这是否会以可衡量、可执行的义务形式创造额外的杠杆潜力?

在实体法方面,我们看到人们日益重视积极义务的概念,这使其具有更强的“横向效力”,即人权标准适用于非国家行为体。这方面的例子包括与家庭暴力、性别暴力、人口贩运和家政奴役相关的诉讼。但我们是否知道积极义务的概念能够或应该延伸到何种程度——不仅要求国家建立适当的法律框架,还要确保其有效实施?

我们目前在人权法实施项目(HRLIP)内的研究重点之一是国际人权体系提 欧洲数据 供的救济形式。近年来,我们在欧洲见证了不断演变和突破性的救济措施的使用,但这些措施仍然相对稀缺,其发展或许需要来自体系内部和“使用者”的进一步推动。对系统性违法行为以及集体救济形式(试点判决和第46条判决)的识别和分析,或许表明欧洲法院正试图对其判决的执行施加更大的影响力。我们在HRLIP项目上努力解决的问题之一是,救济措施的更具体化是否会带来更好的执行效果。

国际和区域人权体系仍在努力应对决议

一些评论员,例如海伦·凯勒和塞德里克·马蒂,呼吁进一步推进决议 网速对在线游戏的影响 执行程序的司法化。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在引入侵权诉讼程序时似乎也承认了这一点,该程序允许部长委员会将未执行的案件交回欧洲法院。直到现在,部长委员会才首次表示有意使用这一机制,以应对阿塞拜疆对反对派政治家伊尔加尔·马马多夫继续被监禁的顽固立场。

建立一个独立于国家本身的实施机制无疑至关重要,但国内环境仍将是最重要的因素,只有在国家层面条件具备足够接受能力的情况下,变革才会随之而来。在人权观察国际框架下,我们坚持这样的前提:人权体系代表着一个复杂的网络,它由国内和超国家的机构行为体之间互动和相互依存构成,每个行为体都拥有不同的职能、专业知识和能力。任何单一行为体都无法独自实 俄罗斯号码列表 现该体系的目标。此外,国家当然并非铁板一块,而是一个由众多行为体组成的集合,它们通过合作和竞争,在实践中决定着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实施。广义上,从建构主义的国际关系视角来看,这强调国际法的非强制性、规范塑造和社会化作用。这种理解向公民社会提出了挑战,即在解决棘手的实施问题时,找到与鉴于诸多挑战以及 国家及所有国家机构合作的全新且富有成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