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这一切都归结为国际人道法的有效性问题。这种方法使我们能够大幅改变我们提及特别协议的方式,将它们定义为由各利益相关方(政府或 AOG)在持续的法律决策过程中制定的国际法律规则。这将避免有关 AOG 法律地位的理论问题,因为它不再需要主观性问题。最后,我们可以开始从它们创造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角度来思考特别协议,而不必将它们标记为任何经典的国际法来源。哈桑诉英国、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境外)
领土和共同责任方面的其他新闻 加上正在审理的格鲁吉亚
上周,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就哈桑诉英国一案举行了口头听证会,这起案件必定会成为一桩非常重要的案件。该案涉及英国军队在伊 Viber 手机数据 拉克南部拘留一名伊拉克人,随后释放该人,并在不明情况下死亡。因此,它提出了关于域外适用性/第 1 条管辖权的门槛问题,以及关于人权 IP电话的主要功能包括 与国际人道主义法之间关系的实质性问题。这是法院关于听证会的新闻稿,这是听证会的实际网络直播。Shaheed Fatima在Just Security上也对该案进行了很好的预览。
斯凯尼案之后
英国是否以及何时对伊拉克南部地区拥有有效的全面控制权,以及哈桑被捕后被关 越南推廣 押的集中营由美国管理,这些都使得 管辖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多重参与者可能会使管辖权和归因问题变得更加困难。但我不会在这里讨论这些问题。相反,我想关注《欧洲人权公约》与国际人道法之间的相互作用。
在这方面,,哈桑案为法院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可以阐明对国际人道法的明确和系统性方法。希望法院能够抓住这个机会,而各位法官在口头听证会上提出的问题表明他们会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