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哈桑一案如此引人注目?因为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它提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我已在此处详细讨论过这个话题,并在此处专门讨论了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背景下的议题)。一方面,英国认为,在国际武装冲突中,逮捕哈桑和进行预防性安全拘留是根据国际人道法授权的(确切的理论暂时与主题无关)。另一方面,《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明确禁止预防性安全拘留;与禁止任意剥夺自由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9 条不同,《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列出了允许拘留的详尽理由,而预防性安全拘留并不是其中之一。因此,当国家想要在可能达到非国际武装冲突程度的内部动乱或紧急情况下使用拘留时,它们必须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减损第 5 条的规定,就像英国对北爱尔兰所做的那样。
在Hassan一案中
这引发了一个初步问题,即英国是否可以就伊拉克局势减损权利(无论如何它没有这样做),即《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是否允许域外减损权利。第 15 条将减损限制在“战争或其他威胁国家生命的公共紧急状态”时期。在Al-Jedda 一案中, Bingham 勋爵表示怀疑这种表述是否可以扩展到减损国以外的局势,特别是该国自愿陷入的局势,英国最高法院后来在Smith 一案中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换句话说,英国选择入侵伊拉克,无论伊拉克人的 电报数据库 处境有多么糟糕,这都没有以任何方式威胁英国的生命。这一立场的进一步支持是,从来没有一个国家因域外局势而减损权利。
然而,这种观点可能被批评为过于僵化和形式主义
对域外适用的管辖门槛问题的处理方式越广泛,就越武断地 以下是 IP 电信电话的一些可能的用例场景 否认国家在真正可能非常的情况下减损的权利。此外,国际人权机构也以现实和尊重的方式应用了“国家生命”测试。例如,当英国减损使用预防性拘留时,欧洲法院原则上准备接受 9/11 后的恐怖主义威胁确实对国家生命构成威胁;问题是这种减损是歧视性的,并且仅限于外国人。否则,这种减损 越南推廣 可能会得到维持,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是这样。尽管恐怖主义威胁非常严重,但过去和现在都不是真正存在的——每年在英国和美国,因吃椒盐卷饼噎住或跌入浴缸而死亡的人数比死于任何恐怖主义行为的人数都多,但情况仍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