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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和南海的涟漪:援助

选项 3 表面上很有吸引力,但它依赖模糊的特别法原则,这使其在概念上令人生疑。我非常不喜欢这个神奇的拉丁公式,这一点众所周知,我不会在这里过多地讨论它。国际法院只用它来解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6 条中任意剥夺生命的开放标准;它从未被用来背离《欧洲人权公约》第 2 条和第 5 条中没有国际人道法可以进入的“窗口”的绝对规定。它是从国内法中引入的,它基于完全不同的立法过程假设,并与后验法原则相结合,但即使在后验法原则下也极少使用。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或任何其他正式的国际法来源中都没有找到它。所以我说胡说,特别法,胡说。事实上,选项 3 与选项 4 没什么不同,只是它使用了令人困惑的、非常像律师的语言。

、防空识别区、航空母舰和仲裁

作者: 黛安·德西尔托

0912中国海域22013 年 11 月过去的几周里,各种事件尖锐地表明了中国在与邻国的东海和南海争端方面的外交政策偏好(如上图左图所示),以及它对自己在亚 马来西亚数据 洲地区更广泛霸权角色的自我认知。​​最近,在 2013 年 11 月 14 日至 16 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亚洲国际法学会第四届双年会上,我在由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的 Stephan Schill 博士和新加坡国立大学的 M. Sornarajah 教授组织和领导的国际投资法小组上谈到了东盟新区域投资条约下的监管 此类邮件发送可通过跟踪实现 – 这是一 自由和控制。在同一次会议上,我亲眼目睹了中国国际法院法官薛翰钦在我以前的菲律宾大学同事 H. Harry Roque 教授就菲律宾对中国提起的 越南推廣 裁请求进行陈述时进行的罕见交流。 在洛克教授发言后的详细答复中,薛法官指出,亚洲南海仲裁会议中没有其他中国学者或代表,因此她将借此机会分析中国对菲律宾仲裁案的立场。但她强调,她的言论是以个人身份发表的,并不反映她作为法院成员的观点,当然也不代表中国对南海问题的官方立场。

 

首先薛法官指出

 

菲律宾的诉求问题整体上看,实际上属于领土问题,远远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管辖范围。其次,她强调,约有四十个国家(包括中国)尚未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下的强制管辖权。第三,她讲述了她担任中国驻东盟大使期间《南海行为准则宣言》通过的经历。在她看来,签署宣言的沿岸国家明确承担了通过谈判而不是强制仲裁解决南海争端的义务。最后,她表示,中国决定不参加菲律宾发起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因为没有哪个国家“看不到”菲律宾诉求的意图,它“混淆了管辖权和是非曲直”,往往会使整个地区海洋问题复杂化,并阻碍争端七个当事国之间建立信任措施。薛法官强调,南海争端各方最好逐步就相关问题开展合作(例如,首先通过快速应对减少海上灾害和与海洋相关的环境危害的灾害风险),以逐步建立各国之间的信任,从而就争议地区的联合资源管理和资源利用达成多边协议。尽管薛法官是以个人身份发表的言论,但这位中国最资深的国际法官至少无疑表明,在解决亚洲地区海上争端方面,和平合作行动的势头正在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