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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有哪些选择?

因此,我认为没有充分理由完全禁止域外减损。各国迄今没有进行域外减损,并不是因为它们一致认为这种减损是不可能的,而是因为如果它们进行了减损,它们就等于承认《公约》确实适用,而它们的第一道防线,有时也是唯一的防线,就是《公约》根本不适用。因此,英国政府在Al-Jedda案中明确保留了其是否可以在域外情况下进行减损的立场,同时仍然坚持其最初的策略,即即使在Al-Skeini案中大审判庭作出判决后,也反对域外适用,英国政府认为该判决仅限于伊拉克的具体事实,不适用于阿富汗。但随着英国在管辖权这一门槛问题上不断败诉,其在伊拉克和阿富汗不进行减损的战略选择越来越令人怀疑。

法院在哈桑案中就域外减损的可允许性所采取的立场将直接影响到它如何看待国际人道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之间的关系。假设《欧洲人权公约》适用于对哈桑的拘留,并且他的拘留实际上是国际人道法授权的,

我认为至少有四种选择

 

选项 1 – 人权原教旨主义:域外减损根本不可能,或者当国家选择将自己置于困境,即直接助长困境时,域外减损也不可能,而且 WhatsApp 号码数据 当外国干预违反《联合国宪章》侵犯另一国主权时,域外减损当然也不可能。虽然在解释《欧洲人权公约》时可以在一定程度 什么是博客写作?为什么它如此重要? 上考虑国际人道法,但对任何剥夺自由的分析都必须始终是纯粹的人权分析,否则就是否认人权的普遍性。任何形式的预防性安全拘留都是非法的。

选项 2 – 国际性武装冲突或跨境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域外减损:法院可以裁定,虽然在武装 越南推廣 冲突的情况下,应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3)(c) 条考虑国际人道法规则来解释《欧洲人权公约》,但这种和谐的解释只能到此为止,在某些情况下,《欧洲人权公约》和国际人道法的具体规则确实会相互冲突。

 

预防性拘留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使用致命武力则是另一种情况。由于《欧洲人权公约》和国际人道法在等级上并不相互高于对方,因此避免无法解决的规范冲突的唯一方法就是国家减损。如果国家不这样做,赌《公约》根本不适用,那么如果《公约》确实适用,它就必须承担后果。因此,哈桑完全有可能根据国际人道法被合法拘留,但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他的拘留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