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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责任作为勒索创始人的工具

实践中,在公司纠纷中,经常出现试图适用连带责任或者附带责任条款对创始人追究责任的情况。这适用于一

家公司有多个股东并且他们试图“挤出”其中一个股东的情况。

 

例如,一家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可能会 特殊数据库 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他控制的其他组织,以执行该公司的破产程序。此后,效忠于该股东的债权人将提出企业财务破产的请求,并因此要求 KDL 承担附带责任(最高法院司法实践评论 2020 年第 4 号,第 13 段)。

 

然而,当公司创始人之间发生冲突时,法院会阻止利用公司破产进行勒索的行为。因此,股东不能根据公司其他参与者的股息分配要求而承担附带责任(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经济纠纷司法院2022年4月7日第305-ES21-25552号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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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人员作为债权人,有机会对创始人的附带责任提出索赔:

 

金融公司,例如银行机构。

 

企业未领取工资的人员,包括原职工及其代表。

 

破产程序期间的破产受 巴西商业名录 托人。

 

根据合同或因支付已装运产品而产生债务义务的供应商和其他交易对手。

 

财政当局。

 

企业欠债的其他单位。

 

如何让创始人承担子公司责任

 

应采取哪些措施让创始人承担连带责任?

 

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证明,注明债务金额和还款期限。

 

向司法机关提交债权声明,前提是债务企业:

 

一个月以来,该公司未能对审前索赔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