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有更充分的理由拒绝这种选择。主要是,它似乎没有描述实际情况。事实上,AOG 缔结这些协议的原因之一是在国际法领域获得各国的政治认可,或表达遵守这些特定规则的意图,可能希望其他国家也这样做。建立一个独立于国际法的新制度可能被视为与这一目的相矛盾,因为lex armatorum的概念似乎忽略了国家的参与,而侧重于 AOG 之间的协议。此外,将这些协议视为lex armatorum的一部分可能会不一致,因为它们的内容——远非证明国家或 AOG 寻求建立新的法律制度——通常是指现有的国际法规则。
总之, 这种方法的好处是承认 AOG 在国际人道法的设计和实施中的重要性。然而,它 未能描述有关缔结特别协议的实际做法,因此可能带 手机号码数据 来有效性问题。
OG 真的会参与那些不为其提供某种合法性或相互遵守的协议吗?
各国会接受一种让他们成为辅助角色的新法律制度吗?
国际法
最后,我们提出,特殊协议受国际法的制约,并在国际法上为协议各方创造义务。面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正确地描述了各方在缔结这些协议时的意图,并且仍然承认 AOG 在协议设计中的相关作用(制止各国单方面更改协议)。
一般而言,,从而试图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背景下提高国际人道 利用 香港数据 和 HubSpot 互联网协议语音 推动业务成功 法的有效性。这一概念意味着冲突各方无论其原因如何,都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同意那些认为这一原则意味着 AOG 的实践也可以被考虑用于制定国际人道法的人的观点,例如索默尔和萨索利。特殊协议似乎遵循这种逻辑:它们倾向于对所有签署方施加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通常通过制定这些协议的过程来承认各方有平等的能力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来缔结这些协议。然而,问题似乎主要在于将它们纳入某些法律类别作为国际法的来源。
特殊协议可以被视为国际条约吗?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 条确认,可能存在超出其范 越南推廣 围的国际协议。事实上,宽泛的定义(如 1962 年国际法委员会第 1 条草案中所包含的定义)可能使特殊协议被纳入该类别,因为它规定这些协议不仅由国家缔结,而且由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第 3 条草案明确承认了一些叛乱社区的这种能力。